114.01.09 一、本條新增。
二、為簡化年報編製作業,就年報應記載事項所定資訊內容如已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公告申報者,開放得以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方式揭露,以節省銀行編製
排版或須與申報資料審核校對之時間與人力,爰增訂本條,明定第十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九目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第七款前段內部人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
情形、第十七條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關係企業相關資料、
第二款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等規定之應記載事項,開放得於年報中以資訊索引
方式揭露之。
三、銀行年報應記載事項如有以前開資訊索引方式揭露者,應確認該應記載事項資訊
內容已確實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所公告申報之資訊視為年報
之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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