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1.09 一、本條新增。
二、為簡化年報編製作業,就年報應記載事項所定資訊內容如已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公告申報者,開放得以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方式揭露,以節省金融控股
公司編製排版或須與申報資料審核校對之時間與人力,爰增訂本條,明定第十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第七款前段內部人股權移轉及股權
質押變動情形、第十七條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關係企業相
關資料、第二款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等規定之應記載事項,開放得於年報中以
資訊索引方式揭露之。
三、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記載事項如有以前開資訊索引方式揭露者,應確認該應記載
事項資訊內容已確實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所公告申報之資訊
視為年報之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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