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2.17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境內結構型品屬較複雜之金融商品,為強化對非專業投資人權益之保障,爰
參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信託
業於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受理非專業投資人之委託
投資境內結構型商品時,應辦理行銷過程之錄音。
三、參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第二點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境內結構型商品之定義。
104.01.30 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考量電子交易已蔚為趨勢,為符合客戶前揭交易所衍生線上宣讀
及錄音之交易需要,爰增訂信託業得以電子設備形式(例如以影音檔、視訊說明),
向非專業投資人告知其所委託投資境內結構型商品之客戶須知所載重要內容,始得受
理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境內結構型商品,並所有交易過程均須留存作業過程之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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