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之處罰) 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 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之處罰)
102.06.19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定明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 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 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