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等事項之處罰)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未依第二十二條之八準用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 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或報經金 管會核准並副知中央銀行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 罰鍰。 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外,並應令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得 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各處新臺幣四十八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 罰鍰,至辦理為止。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未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等事項之處罰)
102.06.19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國際 證券業務分公司未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 告,或報經金管會核准並副知中央銀行之處罰。 三、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於第三項定明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違反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處罰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