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保險法有關規定之限制,其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 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保險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 險管理、主管機關檢查或委託其他適當機構、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保險法有關規定之限制,其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104.02.04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係辦理以外幣收付之保險等業務,不涉及新臺幣兌換, 爰參照第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之六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國際保險業務 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 理外匯條例及保險法之限制。 三、基於健全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經營,爰於第二項授權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 訂定相關辦法,俾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