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準用本條例之相關規定)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準用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 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準用本條例之相關規定)
104.02.04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外幣與新臺幣間之交易及匯兌業務之核准、場址、 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之情況、得專案引進所需之通訊設備及資訊系統、財 務報告申報及報經核准事項等,準用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 二十一條之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