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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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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2-17  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準用本條例之相關規定)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準用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 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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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