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提供業務及財務等相關資料之處罰)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未依第二十二條之十七準用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之 一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或報 經金管會核准並副知中央銀行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 鍰。 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外,並應令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得 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至辦理為止。
(未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提供業務及財務等相關資料之處罰)
104.02.04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第二十二條之十一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未依規定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提供業務或財務報告,或變更機構名稱、機構所在地、負責 人、營業所用資金、受讓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暫 停營業、復業或終止營業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副知中央銀行之罰責規定。 三、考量依第一項規定處置後,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有屆期未辦理情事,為適當導正 ,爰參照第二十二條之十一第二項規定,定明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