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依原處罰鍰按次處 二倍至五倍罰鍰。
(罰則)
095.01.27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之罰則。105.12.28本條漏未規範連續處罰之規定,應比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補充,爰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