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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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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3     條
(黏單)
票據餘白不敷記載時,得黏單延長之。 黏單後第一記載人,應於騎縫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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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