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卡機構辦理學生申請信用卡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禁止對學生行銷。 二、全職學生申請信用卡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每家發卡機構信用額度不 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三、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發卡機構應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 代理人。 四、第三款之通知事項應於申請書及契約中載明。
099.02.02一、酌作文字修正,另以條列方式增訂相關規範。 二、依據財政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二四○○○○二六號函之 規定,增訂第一款至第三款,明定發卡機構辦理學生申請信用卡之規範。 三、基於申請人個人資料保護,爰參照「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六 點之規定,增訂第五款,明定相關通知事項應於申請書及契約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