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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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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3     條
短期票券交易經辦承銷業務期間外,持有及保證同一企所發行之短期票券
,其總額不得超過各該交易商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但該企業經由銀行承兌
或保證之票券,不予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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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