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內部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資產保管 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 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101.09.06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對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內部管理,參考「金融控股公司及 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明定該服務事業對於內部 相關單位之一般查核及專案查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