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銀行經許可設立後,因以信用部作價投資致其業務有逾越法令規定範 圍者,財政部得命其限期調整之。 前項調整期限最長為二年。但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 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規定者,調整期限最長為五年。必要時,均 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