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 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
104.03.13因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項次修正,爰將第二項修正為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