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8.23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
102.02.01 為強化票券金融公司資訊之揭露,新增第一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應於股東會同意通
過後,於網站上揭露其年報之全部內容。
104.03.13 一、為配合實務作業,修一、為配合實務作業,修正第一項文字,規定票券金融公司
應於股東會召開後,於網站上揭露年報之全部內容。
二、為提早揭露年報資二、為提早揭露年報資二、為提早揭露年報資二、為提早揭露
年報資二、為提早揭露年報資二、為提早揭露年報資二、為提早揭露年報資二、
為提早揭露年報資二、為提早揭露年報資二、為提早揭露年報資訊,俾利投資人
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爰規範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
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規定。
111.02.21 一、為提早揭露股東會年報資訊,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並採循
序漸進方式,爰增訂第二項但書,明定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
幣一百億元以上或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會十四日
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二、現行第二項後段但書移列第三項。
113.02.19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布之「上市
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為提早揭露股東會年報資訊,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
議案表決之參考,並採循序漸進方式,爰修正二項但書,規定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自一百十三年起,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將
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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