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12.29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合併移列並修改文字。
三、「稽核單位」與「稽核人員」用詞一致化,修正為「內部稽核單位」及「內部稽
核人員」。
四、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條規定、「銀行內部控
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修訂內部稽核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
定機構所舉辦之專業訓練、金融控股公司或稽核人員所屬票券金融公司自行舉辦
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均符合本辦法每年應參加專業訓練之規定,並修正票
券業務訓練課程範圍增擴至金融相關業務課程。
五、為落實票券金融公司稽核人員每年之專業訓練,避免流於形式,爰刪除二期次之
規定。
六、為使內部稽核人員吸收廣泛之專業知識及查核經驗,爰規範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
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ㄧ。
六、第十三條第二項移列至本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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