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母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其第三地區子銀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 出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其申請經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臺灣 地區母公司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代表人辦事處裁撤時,亦同。 前項大陸地區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前,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前條第二項第 一款及第二款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後,臺灣地區母公 司應準用前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海外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案件,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之相關管 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