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五日修正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098.10.05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採全案修正,除配合民法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編第十四條 至第十五條之二之施行日期為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訂定本標準第十六條第 一項第二款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應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