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管理運用所生之稅捐、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費用或 負擔之債務,信託業得逕自該帳戶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應。 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依法應予扣繳稅捐時,信託業應為扣繳義務人,並按 信託受益權持有比例填發扣繳憑單予信託契約之受益人。
103.10.31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