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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105.09.22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288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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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3     條
監督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之發起人或股東,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前項同一關係企業,準用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所定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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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