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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3 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選任 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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