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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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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3     條
縣銀行違反本法第二條之規定時,財政部得令其停業,並由法院處以五百
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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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