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如有未符本辦法規定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 於本辦法發布施行起一年內補正。
095.09.18本辦法明確規範金融機構作業委外應就客戶權益確保、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等架構, 訂定具體之作業制度及控管程序,為利金融機構內部作業調整需要,以符法令規定, 爰訂明六個月之調整期限,俾利金融機構覈實調整。101.02.08條次變更,條文內容未修正。112.08.25考量本次修正涉及金融機構整體委外作業之風險管理框架之強化,金融機構應全面檢 視既有委外作業,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資訊,爰給予緩衝期至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