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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5.05.06金管銀國字第115027109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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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3     條
銀行業之風險管理機制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
    ,監控資本適足性。
二、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流動性
    風險。
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業
    務風險之管理。
四、建立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
    ,覈實提列備抵損失。
五、辨識、評估及衡量潛在新興風險,並採行風險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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