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客戶之 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銀行,並同意改依變 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客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 地址時,銀行仍以契約中客戶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銀行之地址 為送達處所。
101.10.08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本條明定相關文書送達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