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4.27 為避免經核准機構或其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發生特殊情事,致影響我國客戶之權益,
本條規定如經核准機構自身或經核准機構知悉境外機構發生足以影響營運之特殊情事
時,包括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二分之一、合併、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
產、重大喪失債信、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
重大影響、內部控制發生重大缺失、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營運或股東
權益之重大情事時,應由經核准機構擬具相關因應方案並函報主管機關。
110.06.30 一、條次變更。
二、經核准機構得與境外機構於其合作契約中約定境外機構如有左列之情事,應立即
通知經核准機構,以避免經核准機構有未盡監督其合作之境外機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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