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4.27 一、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運用支付款項,經評價低
於投入時之金額,電子支付機構應立即補足款項,並將款項存入管理帳戶,爰為
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電子支付機構運用儲值款項完結時,應將原運用儲值款項扣除前項所
補足款項之餘額,存入管理帳戶。
110.06.30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條次及項次變更,爰修正第一項援引之條次及項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三、配合本條例條次及項次變更,爰修正第二項援引之條次及項次;另配合本條例第
二十二條規定,將「儲值款項」修正為「支付款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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