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 度缺失與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 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104.04.27一、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信用卡業 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二十一點、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 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條規定,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應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 與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申報備查。 二、本條所稱網際網路資訊系統,係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110.06.30條次變更及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