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對電子支付帳戶所收取之支付款項及重覆儲值式儲值卡所儲 存之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 電子支付機構對拋棄式儲值卡所儲存之金錢價值如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 應於儲值卡上記載使用期限、使用次數及終止使用之處理方式。
104.04.27參照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對所收取之支付 款項,不得訂定使用期限,以維護使用者權益。110.06.30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整併,爰參考原「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 務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新增重覆儲值式及拋棄式儲值卡之使用期限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