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29 一、鑒於發卡機構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之限制涉及持卡人之權益,時效
上應盡速處理,惟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亦須進行資料分析及相當程度之調
查,以判斷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是否應繼續控管或解除控管,爰訂
定司法警察機關應於受通報後之二十日內通知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
卡之控管或解除控管。另,此處所指之二十日係指「二十個日曆日」。
二、考量到司法警察機關於重大緊急案件時效性之作業需求,參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
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後段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三十四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於第二項中訂定較為便捷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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