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對得受託投資之金融商品進行上架前審查, 並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商品之合法性。 二、商品之成本、費用及合理性。 三、商品之投資策略、風險報酬及合理性。 四、產品說明書內容之正確性及資訊之充分揭露。 五、信託業受託投資之適法性及利益衝突之評估。 六、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過去績效、信譽及財務業務健全性。
100.02.17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信託業對其得受託投資之金融商品,應基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 進行上架前之審查。爰參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增訂 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