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超額外幣出境之處罰) 買賣外匯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其外匯及價金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 ,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攜帶超額外幣出境之處罰)
075.05.14一 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第一項文字修正後,改列本條第一項。 二 本條原條文文字酌予修正後,移列第二項。 三 攜帶外幣進出國境,依第十一條規定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違反者,增訂第三項 ,分別就未報明登記或申報不實明定其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