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2.02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金管會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發布之「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訂定
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項」,及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研商「發卡機構雙卡利率調整
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增訂第一項,明定發卡機構應採取差別利率定價,並至少
每季應定期覆核。
三、為利持卡人更明確知悉利率調整事由,及避免發卡機構任意調高持卡人利率,故
增訂第二項,明定發卡機構應於契約中載明利率調整事由,且符合該約定事由時
,始得調整持卡人利率,並應於調整時將調整事由通知持卡人。
四、依據金管會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金管銀(四)字第○九四四○○一○九五○號
函之規定,增訂第三項,明定發卡機構應定期辦理覆審。
五、鑑於信用卡之本質為支付工具,爰就目前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之持卡人,於第四項
授權主管機關得訂定相關規範,要求發卡機構提供該等持卡人相關還款或利息調
整方案,供持卡人選擇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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