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之提撥) 前條提列之公積超過股金總額十倍,且符合銀行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自有資 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規定時,信用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撥數,但其比 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信用合作社得以章程規定或經社員大會決議,另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令其提列之。
(公積之提撥)
082.12.03一、參考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並為強化及穩固其資本結構,爰規定公 積金累積達股金十倍,且符合銀行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 率規定時,其提撥數得由信用合作社自定,惟仍應有一定比率之限制,以強化並 健全其財務結構。 二、參考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項,有關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方式之規定制定本條 文。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健全經營之考慮,於必要時得令其提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