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03.12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爰增列但書,規範銀行如以年報
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年報電子檔上傳時點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
102.02.01 現行「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第一點規定:「銀行應按季公布下列
重要財務業務資訊:…(九)銀行年報全部內容(於股東會同意通過後上網揭露)。
…」為整合銀行年報揭露之規定,爰將上揭規定移列至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104.03.13 一、為配合實務作業,修正第一項文字,規定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後,於網站上揭露
年報之全部內容。
二、為提早揭露年報資訊,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爰規範公開發
行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
資訊申報網站之規定。
111.02.21 一、為提早揭露股東會年報資訊,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爰增訂
第二項但書,明定上市上櫃銀行應於股東會十四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二、現行第二項但書移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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