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03.12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爰增列但書,規範公司如以年報
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年報電子檔上傳時點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
104.03.13 為提早揭露年報資訊,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爰規範公司應於股
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規
定。
111.02.21 一、為提早揭露股東會年報資訊,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爰增訂
第一項但書,明定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應於股東會十四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
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二、現行第一項但書移列第二項。
114.12.16 一、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S1 號第六十四段規定,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時間應與
財務報告相同,爰增訂第二項,金融控股公司自開始適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次
年度起,辦理前項年報申報作業之期限,與當年度公告申報財務報告之期限相同
。但考量金融控股公司實務上恐未及於時限內編製完整年報,爰於但書允許金融
控股公司得先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先予申報,嗣再依第一項規定期限申報完
整年報內容。例如一百十五年度財務報告申報期限為一百十六年三月十六日,金
融控股公司於一百十六年三月十六日申報一百十五年度財務報告,亦應於同日申
報一百十五年度之年報,但若未及於該日編製完整年報,可於該日先申報永續相
關財務資訊專章,嗣再依第一項規定,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或十四日前申報完整
年報。
二、現行第二項規定移列至第三項,另配合增訂第二項內容,酌修第三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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