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2.01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第 215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結論,法規如有特定條文不自
公(發)布日施行,宜另增列條文明定其施行日期,爰新增本條。
三、基於本次修正之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條第二款第三目之 2、第四目及第八
款、第十一條第八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
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係配合我國於一百零二年起採
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及考量年報之編製係落後一年度,爰規定上開
條款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
106.03.03 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票券金融公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已全面開始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
,爰刪除本條過渡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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