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信用合作社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信用合作社應建立自行 查核制度。各信用合作社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 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 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 查或遵守法令事項自行評估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各信用合作社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辦理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 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前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留 存五年。
094.12.27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範信用合作社應建立 自行查核制度及各單位之自行查核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