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之義務)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自營業務,應依主 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揭露買賣價格。 票券金融公司對買賣價格及額度已承諾者,負有依該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 之義務。 前二項規定,於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短期票券之自營業務, 準用之。
(票券金融公司之義務)
090.07.09一、為保障票券市場交易人權益,並活絡市場交易,爰於第一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辦 理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自營業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揭露 買賣價格。並於第二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對買賣價格及額度已承諾者,負有依該 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之義務,以保障投資人、交易人權益,並確保市場之正常運 作。 二、另於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短期票券之自 營業務,準用之。 三、本條係參考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