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之業務如下,並應符合大陸地區法規之規定 : 一、從事金融相關商情之調查。 二、從事金融相關資訊之蒐集。 三、其他相關聯絡事宜。
099.03.16條次變更,並就序文部分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