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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092.09.30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882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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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4     條
主管機關於收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查核報告後,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
係人應即將該查核費用支付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如因可歸責於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之原因,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無
法繼續其查核工作時,除對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
罰外,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仍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實際投入之時
間計付查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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