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檢查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其他關係 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其他關係人 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 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受查核 對象負擔。
098.01.23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之檢查權。 二、為免主管機關囿於人力及資源限制,無法有效行使檢查權,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 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代主管機關檢查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其 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