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機構終止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之一部或全部,應檢具計畫書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經核准機構暫停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之一部,應檢具計畫書及敘明 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辦理業務,應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或暫停辦理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104.04.27一、參照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經核 准機構擬終止或暫停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及檢具 書件。經核准機構暫停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後,未來如再繼續辦理業務, 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第三項定明經核准機構所檢具計畫書之應載明事項,以資明確。110.06.30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