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對於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運 用支付款項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應於取得收益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將應計提金額存入收益計提金帳戶。
104.04.27定明電子支付機構運用支付款項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應並於取得收益後五個營業日 內,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計提一定比率金額,存入收益計提金帳戶。110.06.30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條次及項次變更,修正本條援引之條次及項次,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