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業務、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 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及一次專案自行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 先保密。 第一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 留存五年備查。
104.04.27參照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二十二點規定,訂定電子支付 機構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並訂定自行查核制度之辦理方式及查核頻率。110.06.30條次變更及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