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7.09.20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24   
二十四、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因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所生之爭議,如因此涉訟,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
        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
        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