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29 一、參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十條規定,及考
量業者在執行相關紀錄保存之可行性,並另外將虛擬資產服務商照會同業所取得
之資訊納入保存紀錄範圍,於第一項訂定交易紀錄及確認虛擬資產帳號客戶身分
紀錄之保存範圍等規定。
二、參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
,訂定第二項關於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意
義之規定。
115.07.20 配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增訂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間得進行跨業照會,故就
應保存之照會資料及紀錄,不限於同業照會範疇,爰第一項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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