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則匯票)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 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
(變則匯票)
062.05.28本法第三十三條已有執票人得就空白背書填載自己或他人姓名,變更為記名背書之規 定,似應增列得將無記名匯票,變更為記名匯票之規定,以資配合,並以明文規定記 名匯票及無記名匯票之定義,俾期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