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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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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5     條
(累積資本公積之金額)
左列金額應累積為資本公積: 一、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三、固定資產重估增值,扣除估價減值之溢額。 四、自因合併而消滅之信用合作社,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信用合 作社所承擔之債務額及向該信用合作社社員給付額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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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